7月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更好理解和實施《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地震安全性評價是為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提供科學依據、有效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的一項重要措施。國家先后2次對《辦法》上位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進行修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明確要求清理廢除妨礙依法平等準入和退出的規定做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明確地震安全性評價要在工程設計前完成;《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要求建立新型信用監管機制;《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重大工程范圍,但在實踐中,《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規定的范圍較為模糊,可操作性不強。為維護法治統一原則,貫徹落實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根據自治區政府立法計劃安排,內蒙古地震局提出了修改《辦法》的建議,會同司法廳按照法定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赴江蘇、新疆和我區的包頭等地區進行調研,廣泛征求了各盟市、各委辦廳局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多次召開立法協調會對相關內容進行討論完善,形成了《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先后提交自治區司法廳廳務會、自治區政府常務會審查。2024年6月20日,《辦法》經自治區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70號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六條,本次修改七條,刪除九條,新增九條。主要規范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制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及其相關部門職責。為落實《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辦法》規定了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同時明確對自治區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能源、通信管理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擬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二)明確《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以外的建設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規范進行抗震設防。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三)規范地震安全性評價各環節工作要求。調整審批時序,對依法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設計前委托符合國家規定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和有關標準,如實編制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并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質量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出辦理抗震設防要求審定的許可申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和項目所在地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并將有關結果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四)規定落實抗震設防要求的相關單位職責。規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履行職責,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施工。
(五)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事中事后監管。明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信用監管機制,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開展信用評價,并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監督管理的依據。
文件鏈接: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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